回答这些关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质量的重要课题,离不开相应法律规则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离不开法治体系的高质量运行。
四级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织,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针对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后离不了、撤销难问题,在妥善办好个案基础上,会同民政部等制定专项规范,推动处理类案1100余件。
对侵害英烈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63件,刑事追诉20人。3.9万名检察官在7.7万所中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携手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协同民政部等出台意见,推动将35.5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强化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殊群体权益司法保护。
全面推开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律师异地阅卷,查阅案卷更便捷。履职反腐败斗争,助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环境。公共利益的消减不只是因为个人利益的暴增,还因为当人们需要公共利益的时候,已经不能由分裂为不同的私有者来实现了,只能依靠国家的强力才能实现,而国家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不是无远弗届的。
凡这一点做得不好的,在短时间内就会覆亡。国家是因为个人利益的出现及其彼此对立才产生的。[iv]依照这一唯物史观,人们是不能任意改变人类的历史的,不论是统治阶级也好,还是人民大众也好,历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既然如此,我辈追步犹恐不及,怎能再生疑窦呢?在下是这样考虑的,于公而言,如此重大的理论,当要经受多方的验证,验证为真,只会更显其光辉。
比如说环境保护、戒毒、全民医保、普及教育等,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这样的事例并不多。到了这个时段的末期,由于商品交换的出现与侵蚀,人们追逐自身的利益并日愈孤立化(马克思语),分裂为彼此对立的私有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与时俱增,有时这种冲突引致彼此敌对相互毁灭的可能,亟需一个强大的力量来平抑这种冲突,使对立处于秩序的范围内,这个力量就是权力,就是国家。
这给我们什么警示呢,我想至少有两点:1.生产方式的改变不能是任意的,当前此的市场经济模式的生产力进步尚未停顿时,改用计划经济模式,是违背马克思说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国家或权力不只是要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更要保护和促进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人类历史上那么多的国家与文明衰亡断绝,惟独中华文明,虽有国家的兴替,但中华文明的以民为本,选贤与能,道贯其中的文脉则恒久绵长,而这些国家的兴替,主要取决于中华文脉的遵循、继承、保护,凡这一点做得好的,国祚相对要长些。反之亦成立,一个国家越是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越是能保护每个人的私人利益,这个国家就越光明,越发达,越长久。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确定和划分,不是任意的,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国家或权力要保护和促进的利益,不是某一特定人群的,是覆盖全社会的。但是,随时要清醒地看到,实现人们的公共利益,不是国家或权力的唯一功能,甚至不是国家或权力的主要功能。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任何阶层的民众都可通过入仕而进入统治者行列。
在中国历史上,我们从未见哪一个统治者自诩只为统治阶级服务,而是以民为邦本,本国邦宁为治国的金科玉律。这样的公共利益有吗?可以说没有,因为要满足全称的所有人,是不可能的,就以抵御外敌入侵这种最关及公共利益的事为例,也有人情愿当内奸。
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一点是最容易被人们搞混淆的,也是最容易引人误入歧途的。
随时要记住,在私有者普遍对立的历史条件下,公共利益是稀罕物,虽异常重要,不可或缺,但却不是主要的。尤其考虑到这里是以国为单位,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是公共利益的事,放在全国范围内,就未必是。公共利益不是要剥夺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而是最终要转化为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这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私人利益)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如果现实中有只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那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变态的国家,一个腐败的国家,一个行将就木的国家。这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表现。
但是,现实中似乎确实存在更倾向于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这里要分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统治者已经固化,如历史上的君主制、贵族制,长期把持着统治权,世袭轮替,其他阶层或个人不能进入统治者行列。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国家要维护的秩序。
[iv] 马克思著:《政治经济学批判》,第4-5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如果按照这种说法,过去一切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都要否定,没有任何值得继承的,从而陷入历史虚无主义。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政权,如果它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它的服务项目就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按童先生说的权力只体现法定公共利益而不是体现个人或法律地位相当于个人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利益。国家有久暂,民本贯千古,任何国家都必须以民为本,以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既包括公共利益更包括个人利益)为依归。
如果国家或权力只为统治阶级服务,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畸型的国家和行将灭亡的国家。这可以理解为国家或权力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人们只能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下生存,并由此决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相互关系。童先生作为法律专家,焉能不知道法律主要是处理个人利益问题。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可以这么说,一个国家越是为少数人服务,越是忽略多数人的利益,这个国家就越黑暗,越衰败,越短命。
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共利益 童之伟 。我们在童先生那里看到:权力是公共利益、进而公共机关财产的法律表现,它们三者之间可相互转化和还原。
当民本被荼毒,民众利益遭涂炭,社会革命的时候就来临了。于私而论,对童先生的质疑,对我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学习过程,学、问,学、问,于斯乃进。
2、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的确定和实现,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盲目地改变生产方式并进而想改变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徒劳的并且是有害的。应该说,公共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依托的,一方面,公共利益必须兼顾每个人的个人利益。这个时期(即马克思主义说的阶级社会,历史学家说的文明时代,孔子说的小康之世)的到来,个人利益逐渐地侵吞、瓜分、霸占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人们之间个人利益的增长与公共利益的消亡有时是彼此消长的。期待童先生的指正,也希望学界予以批评。
这才算真正的政治,所谓政者,正也。我们下面的讨论就以这个界定为基准。
我上面质疑说:如果权力只体现公共利益,而不体现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非但所有的个人利益缺乏政权关顾,而且绝大部分司法部门可以关张了,因为司法部门最繁重的任务是关顾出了问题的个人利益,这些任务都没有了,还要司法部门干什么?这是很容易被钻空子的。这可能是一种新提法,人们天天生活于其中,似乎很少自觉它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这样的政权或国家就算最初是以服务于民众而产生的,也会因长期执政而固化为统治者利益集团,淡化或忘记国家的真正职能,更多地为自己的集团或个人谋求私利,枉顾人民大众的利益。有时说权力体现公共利益,同时又说权力不是体现个人或法律地位相当于个人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利益等。